旅游途中猝死谁买单?近日,镇江润州法院判决涉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2014年6月下旬,镇江某健康咨询公司组织十多名客户赴武当山开展“养生之旅”活动,吕有家老人也受邀参加活动。6月底的一天,吕有家与其他老人一起登武当山金顶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
当天,镇江某健康咨询公司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但等了近两个月,保险金迟迟未到位,吕有家家属通过律师到保险公司了解理赔事宜。保险公司答复称,吕有家的死亡是其自身多种疾病造成的,按合同规定不予理赔。不得已,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镇江润州法院,要求赔偿意外事故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等12万余元。
本案中,吕有家“猝死”是否属于“
意外伤害事故”,即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成为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猝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还规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遭到伤害。”该条款并没有将非病理性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据此,可以确定外因性的、非病理性的猝死,是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最终,镇江润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