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投保人曹先生,分别于2004年、2006年为妻子和女儿购买了
终身寿险和
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分别38000元和32580元。
2015年,曹先生突然以销售误导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认为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有误导行为,坚决要求全额退保并补偿利息。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曹先生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们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曹先生表示2004年其到北京做生意,通过朋友认识了保单销售业务员,并为爱人及女儿投保了两份保险。出于对业务员的信任,在并没有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并且每年如期缴纳保险费。近几年因生意不景气,感觉交费压力较大,因此决定退保。经过仔细阅读保单后,曹先生发现实际产品与业务员当时所述存在很大差异,认为业务员有误导行为,遂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险费并补偿利息。
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购买的两份保险均已交纳十年保费,且无论从投保时间还是交费年限看,投保人都有充足的时间了解保单内容。至于投保人诉说业务员有销售误导的行为并无事实依据,且保单回访成功,故无法满足投保人诉求。
调解员们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告知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视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如对保险内容有任何异议可在犹豫期内选择退保,不会有任何损失。同时告知投保人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已累计交纳多次保险费,实际已对保险合同效力进行了追认,故从法律层面分析,保单合同成立,公司无法满足其相关要求。
经过调解员们现场耐心的沟通说服工作,最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曹先生协商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