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相关部委出台试点范围后,商业健康险税优方案还在不断细化中。据悉,保监会最近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征询业内意见。
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个人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到底是什么?跟基本医保有何不同?个人能获得多大的赔付?
澎湃新闻为你梳理了十点最重要的信息。由于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以下种种仅供参考:
1、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每人至多购买一份
所谓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予以税前抵扣的部分。
简单来说,买了这类的产品,你可以少缴税,相当于以较低的价格为自己又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
和此前相关通知一致,办法说,此次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同时每人最多只能购买一份商业健康险。
办法规定,各企事业单2、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对以往健康险最大突破是,保险公司不得因为投保人有“既往病史”拒保,并且要保证续保。
举个例子,小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不能因其已患病、更容易产生赔付的理由拒绝小张投保,因此小张可以说是“带病投保”。
业内人士称,这是对以往个人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个人病史、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一种突破,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程度让公众参与到这一保险当中。
当然,如果首次带病投保的,保监会允许险企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同时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20%。
3、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
根据目前的产品设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
二者的赔付职能不同,中端医疗保险将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用于补偿医疗费用,占到保费的大部分比例;个人账户积累则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按照2400元的上限予以扣除。
4、一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100万元
具体来看,中端医疗保险在赔付范围上相比基本医疗保险有不少突破。
首先,中端医疗保险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其视同理赔支出,且赔付率不得低于80%。若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要平均返还到个人账户中。
其次,中端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5万元人民币,一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100万元,被保人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如果被保人自投保以来连续5个保单周年没发生大额理赔,可将其终身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到150万元人民币。
同时,中端医疗保险设置有年度免赔额,16-4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3000元,41-5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5000元,51-65周岁的被保险人为10000元。
再者,中端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不受基本医保目录限制,但理论上应尽量采用国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高值耗材。
最后,中端医疗保险的就医医院仅限公立医院普通病房。
5、该类产品需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谨防假冒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和其他健康险种类加以区分。
因此个人在购买时需注意上述信息,以防个别公司诱导购买假冒产品。
6、个人可登录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查询信息
为方便管理,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并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实现对接,接受税务部门的查询、稽核,同时方便个人查询自身的保单状况。
具体来看,该平台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
(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及税优使用额度进行检验;
(四)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7、对保险公司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由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保监会对经营个人税优商业健康险的保险公司也有严格规定。
例如,公司应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或者应具备专门的健康保险部门,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好的理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8、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的缴纳保费后,应向其开具特殊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并且应当在所有设有分支机构的试点城市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
但是该产品类型的保单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具备质押贷款的功能,所以公司不能向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
9、保单可免费转移到另一家公司
为方便用户对商品选择产品,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医疗费用风险保障责任期间终结后,将保单免费转移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参保人变换保险公司。
投保人退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收优惠额度,保险公司是补交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而退保后又重新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核保。
10、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该类产品的设计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在宣传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时不得误导公众、减少或夸大保障范围,更不能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而是应当以提升被保险人健康水平、降低发病率为目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在保险产品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
办法同时注明,体检费用不得列入健康管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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