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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猫腻多 投保容易理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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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的忧患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因此许多百姓会选择为自己投几份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以图个安心及保障。但是有时候这样的安心或许会变成了烦心。2011年11月15日,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重大疾病保险金3.3万元、个人住院医疗保险金1万元,合计4.3万元。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的忧患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因此许多百姓会选择为自己投几份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以图个安心及保障。但是有时候这样的安心或许会变成了烦心。2011年11月15日,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重大疾病保险金3.3万元、个人住院医疗保险金1万元,合计4.3万元。

  2005年7月18日,何某以杨某作为被保险人向星星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何某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2005年7月22日,星星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单,保单上载明了保险事项及相关理赔方法等。

  2011年4月1日,杨某因“双眼视物模糊3年,头痛3个月”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就诊,花费住院费等共计50779.03元。上述事实有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以及用药清单、医药费发票证明。随后杨某将有关材料交付星星保险公司,星星保险公司以该病属于先天性疾病予以拒赔。杨某无奈之下只能将星星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及附加险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星星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保险期限内,杨某患颅咽管瘤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经手术治疗,现基本康复。但是该病属于医学上的先天性疾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因此星星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可是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即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知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投保人何某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并不知晓被保险人杨某患有颅咽管瘤,其未向星星保险公司披露并未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同时,星星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仅在保险条款中写明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的,保险人不予赔偿,但未就先天性疾病的概念、先天性疾病的分类、具体疾病等予以明确告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杨某要求星星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星星保险公司以该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予以拒赔的辩论观点,法院不予支持。2011年11月15日,沧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重大疾病保险金3.3万元、个人住院医疗保险金1万元,合计4.3万元。(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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