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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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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办理作出相关详细办事事则,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相关标准,提前准备好所有的资料,按照以下流程一一办理。

  近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办理作出相关详细办事事则,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相关标准,提前准备好所有的资料,按照以下流程一一办理。

  一、受理范围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街道登记类居民”):

  人员类别年龄条件其他条件

  未成年人﹤18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非“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男18≤年龄﹤60非从业、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1-4级工伤待遇

  女18≤年龄﹤55

  老年居民男≥60周岁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1-4级工伤待遇

  女≥55周岁

  二、缴费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

  人员类别缴费标准

  个人缴纳(元/人·年)政府资助(元/人·年)

  未成年人8080

  非从业居民480100

  老年居民500500

  三、参保登记办法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街道登记类居民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后,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1、携带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在登记点领取或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lss.gov.cn/sbjjzx/)下载)

  (4)加盖公章的《预登记参保人员名册》或《电子报盘申报名册》;(报盘文件模版可到以下网址下载:http://www.gzlss.gov.cn/sbjjzx。)

  (5)如需办理委托银行划帐缴费,须提供建设银行帐户与复印件、帐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参保登记流程

  (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的网址是:互连网

  四、缴费方法

  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由广州市地税委托建设银行代为征收,各参保人可选择“委托银行划帐”或“自主缴费”。

  (1)选择委托银行划帐的参保人:须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提供建设银行帐户原件与复印件、帐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银行将于次月直接从帐户中扣费。

  (2)选择自主缴费的参保人:须于登记次月23日前,携带《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到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建设银行网点使用现金或转帐方式办理缴费。

  五、日常业务办理

  (一)停保手续办理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凭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填写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停保人员名册》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办理流程如下:

  (二)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凭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填写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携带资料:

  变更事项携带材料

  姓名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复印件

  户口性质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其他资料变更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补缴业务的办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给予补缴,除新生儿外;

  2、新生儿允许在出生三个月内申报补缴,享受相应年度待遇;

  3、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补缴申请后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携带资料:

  (1)新生儿《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2)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就医凭证(医保卡)的申领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请查阅医保中心相关宣传资料;

  (三)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四)参保人如暂停或终止缴纳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5月底前申报,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核定居民医疗保险应收金额;

  (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七、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

  越秀办事处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

  荔湾办事处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天河办事处天河区广和路17号

  萝岗办事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黄埔办事处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南沙办事处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白云办事处待定

  海珠办事处待定

  (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并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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