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社会保险须知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
一、新参统企业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需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办理后次月到我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新参统人员需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提供本人18位身份证号码;
(二)填写《__年_月社会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表内需要填写的项目,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三)外埠人员除提供、填写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能证明本人户口性质(证明农业或非农业)的户口簿复印件;
(四)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还需提供本人近期一寸蓝底免冠照片两张,并在照片背面写清姓名。选择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四家(必选),其中:选择一级或社区医院一家,其它不限,定点中医医院和定点专科医院不用选择也可以进行就医。
三、中断恢复人员增加需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填写《__年_月社会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
(二)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和本人医疗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
四、参统人员减少、清算需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减少,填写《__年_月社会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办理清算的农民工除填写以上申报表外,还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清算人员身份证及户口证明复印件,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及劳动局出具的用工(本市农民工)证明。
五、社会保险补缴需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需提供书面的补缴说明(说明补缴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二)填写《__年_月社会保险补缴申报表》。
六、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如姓名、人员类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等),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及采集:
(一)缴费基数的核定:
1、参保人员调转时,如已进行当年缴费基数的核定(每年3月份进行核定),则按已核定的基数进行缴费(需与原参保单位索取缴费基数),一年不变;如未进行当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则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2、本市城镇职工和外埠城镇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初次参加工作的以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3、按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进行核定,高于60%的,以本人实际工资为标准基数进行核定(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二)缴费基数的采集:
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15日前根据社保缴费基数采集的相关规定将参保人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如实填入《基数采集表》并汇总,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交至我处。
八、缴费比例:(见现行缴费比例一览表)。
九、办理社会保险及缴费时间:
企业于每月15日前办理次月参统人员的变动情况并缴纳相应费用。
十、其他:
企业所需表格,可通过网址进行下载,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