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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晕”致伤 意外保险理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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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9月保险公司以于某申请理赔事由不符合意外医疗保险的条件为由做出了拒赔决定。于某就产生的医疗费问题起诉至法院。
   2006年于某与保险公司订立健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于某,保险期限为终身。2009年12月原告申请新增附险,险种简称:意外医疗;保额2万......”。
 
  2016年5月26日,于某骑电动自行车下雨路滑跌倒在自家门前,被旁人救起就医。当日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显示“软组织损伤,请口腔科、骨科会诊”,6月10日诊断证明显示“颈椎间盘突出症”。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迎春点评:
 
  根据《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综上,因摔伤导致脊髓损伤(外伤性颈脊髓损伤)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约定,于某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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