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生存保险全: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计算。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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