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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一、基本保障
1、生存金
被保险人60周岁前,我们将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1次生存金。首期生存金于合同生效满100日且保单已过犹豫期时给付。第2期生存金于合同生效满1年零100日时给付,以后各期生存金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时给付。
2、养老金
从被保险人60周岁开始,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
3、满期金
被保险人88周岁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以及附加万能账户价值之和给付满期金。
4、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附加万能账户价值的105%与您支付的双子星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3项的较大者与附加万能账户价值的105%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②双子星的现金价值;
③您所支付的双子星保险费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的生存金及养老金之后的余额。
二、可选保障
1、额外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第361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约定的额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第361日起,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约定的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第361日起,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前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约定的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并退还当时的附加万能账户价值。附加万能账户与各项可选保障终止。
3、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自合同生效后第361日起,若投保人身故或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双子星以后各期保险费,并退还当时的附加万能账户价值。附加万能账户与各项可选保障终止。
4、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第361日起,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患上28种少儿阶段重大疾病,或于18周岁后患上38种成人阶段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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