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下表中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18周岁,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
19,20,21周岁,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15%给付;
22周岁,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
30周岁,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2.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下简称提前期满日)提前满期,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注:投保人需在提前期满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时,将从给付的上述"1"至"4"款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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