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辩称,当时原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是私自将周某尸体打捞上岸后运往河南老家安葬,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查勘、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因此只能按“病故”理赔。而且,按周某身高与事发地水深,估计他可自救,不排除突发疾病的可能。
低收入者为何买巨额保险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是一个放鸭子的,属于低收入者,但他不仅在人保寿险公司买了6万元保险,还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分两次买了10万元保险,因此“其身故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可能”。这个说法即意味着,放鸭人周某有可能是故意骗保,可能是自杀。
被告方还提出,投保人周某当时购买这些保险时,连每天相伴的配偶李女士也不知情。这也很难理解。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家里的钱向来由投保人周某保管,李女士很少过问,也从来没有听老公提起过曾购买保险产品,只是偶尔会跟自己提及要去银行存钱。
那么,只有小学文化程度,长年在荒无人烟的地方与鸭子打交道的投保人周某怎么会有这样的“理财意识”,几乎倾其所有购买了这三份保险?律师解释,周某买的3份保险都属于分红型保险,周某文化程度不高,可能听信银行代销这类保险,也很正常。
请不要亵渎死者
被告人在法庭上辩称投保人周某倾其所有购买巨额保险具有道德风险,其溺水身亡不属于意外事故,可能是自杀的答辩言论,激起了投保人家属的强烈反感。他们说,这不仅无事实根据,也伤害了他们的感情,更是对死去的投保人的无端亵渎!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投保人周某溺水身亡时,女儿已出嫁并已怀孕,儿子聪明好学,再过两年也就成年了。心知即将做外祖父的投保人,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之后却选择自杀?而且把自己溺死在一个淤泥横生的沟渠里?而且第一次购买保险时就开始策划这样一个自杀行为了?被告的推理逻辑不是一个普通正常人可以理解的!其目的无非是想混淆视听以期逃避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支持受益人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武昌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被告辩称投保人是“病故”,且“存在道德风险”的说法,只是推测,未能举证。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周某溺水身亡属该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范畴,被告人保寿险公司应按“意外身故”的保险金理赔标准支付13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6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差额75000元。
周某生前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的2份保险,目前其家属正通过法院与该公司在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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