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等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银行是代理销售机构。
2、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请着重了解它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需要,不宜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简单、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
3、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既具有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一定的储蓄属性,其产品说明书中的高、中、低档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您未来的实际收益。不同分红保险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不同,请不要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要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或银行存款作简单比较。
4、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都规定有犹豫期(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单起10日内)。请在犹豫期内充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您的需要。犹豫期内退保,您可以取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犹豫期过后退保,您将承担较高的退保费用。
5、请如实填写投保书中的内容,并亲笔签字确认。
保险利益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
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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