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投保年龄: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保障期限: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发行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附险:主险
是否银保产品:是
缴费期限:趸交、3年、5年、10年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零,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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