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在发展理财产品过程中,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存在脱节,销售过程中也存在着夸大收益、回避风险等问题,而百姓往往出于保值增值、通胀预期等考虑,有的会盲目购买理财产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学东说。
针对这种情形,法院建议投资者应加紧确立风险意识,要充分认识到理财产品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产品存在较大差别,购买理财产品有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在购买时,要充分做好风险评估,选择适合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对具有金融衍生品性质的银行理财产品,尤其应当慎之又慎。
“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风险收益等关键条款,如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要求银行作出进一步解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说,“如果销售人员口头解释与合同不一致的,投资者要及时提出,并可以要求银行将承诺事项写入合同条款。”
法院还建议,投资者要留有风险防范的止损预案。对投资结果与投资预期较大的产品,要保持平常心,不可盲目追加投资,以免愈陷愈深,对未来的风险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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