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保险公司对待客户是"两张面孔",在客户投保时满口"打包票",但在客户理赔时却"缺斤少两"。客户沈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他在2009年9月投保天安保险的意外险,但当他在去年6月意外骨折后申请理赔时,天安保险的实际理赔金额不仅与保险合同上规定的标准相比"缺斤少两",而且不向客户出示理赔的明细账单。记者就沈先生的投诉情况联系天安保险的相关负责人,但截至昨日发稿时仍未得到答复。
合同注明
保险金给付比例应为100%
沈先生对记者表示,他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公司的业务员王先生是在饭桌上认识的,王先生总是会积极地向沈先生推销天安保险的一系列产品。
沈先生在仔细阅读天安保险的《吉祥如意综合保单》时注意到,保险责任意外险中明确注明:"1、意外伤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按照《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类别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明的给付比例,依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全残受益补偿金。2、意外骨折: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骨折的,本公司按照《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骨折医疗补助保险金。"
沈先生称,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也注明了:"一类赔偿,职业为党、政机关,一般事业单位、金融业、房地产服务业,邮政、电信、科技、卫生服务业,星级酒店服务,租赁业,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由于沈先生的公司属于金融业,正是在一类赔偿标准之列,保险金给付比例应该为100%。沈先生在看了保单后认为该保险产品比较适合自己,于是在2009年9月24日购买了2份天安保险的《吉祥如意综合保单》,投保费用为每份100元,2份保单号分别为z0010003048903、z001000304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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