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庞先生购买了一家银行发行的一款股指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并约定“不保本,浮动95%保本,预期最高收益率33.5%”。委托理财协议期满,庞先生投资亏损,银行仅向他支付了95%本金,以及理财协议到期日之后的利息。但庞先生认为该银行经营状况良好,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便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依赖于理财产品挂钩的标的在金融市场上的表现。庞先生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知理财产品存在风险的可能,且预期收益并不等于实际收益或保证收益,故庞先生要求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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