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
王女士于2006年5月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分红型医疗保险,2009年8月,王女士因疝气住院,花费医疗费6200元。出院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王女士在2004年3月曾因疝气进行过腹部手术。但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决定解除合同,不予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险费。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中询问王女士,其是否进行过腹部手术,王女士作否定回答,并且签字确认如果回答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给付保险金。事实上,王女士在投保时确实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产生纠纷四诱因
上述三起案例的共同特征是,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对投资理财型保险存在认识误区,进而导致纠纷发生,并均以投保人的败诉告终。北京市西城法院通过调研认为,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四点。
一是保险代理人夸大收益,投保人轻信承诺。
部分保险代理人存在夸大产品收益、隐瞒风险的误导销售行为,往往口头对产品作出高收益的承诺,致使投保人对风险程度产生错误判断,一旦收益率不及预期或者发生亏损,即产生纠纷。但是,投保人往往又不能证明,保险代理人进行了误导销售。同时,由于合同条款对收益风险已经进行了说明,投保人亦进行签字确认,致使纠纷发生后,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
二是投保人认识错误,盲目投保。
大多数投保人并不了解投资理财型保险。该类保险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三类产品在收益方面具有不同特点。分红险一般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固定比例分配给客户;万能险则除为投资者提供固定收益率外,还会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不定额的分红。投资连结险没有固定收益,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情况,收益可能会很高,但也可能没有收益甚至亏损。一些投保人误认投资连结险等同于银行存款,可以随时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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