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投保人盲目信任代理人,疏于保管证件。
该类保险产品保险费相对较高,一旦投保人退保,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也相对较高,这导致少数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代投保人退保以骗取保险费。在审判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说需要更换新的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将身份证等证件交于代理人,并要求投保人在空白委托书上签字,投保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和防范意识的缺失,将证件等交于代理人。之后,代理人凭借这些材料解除了保险合同,并将保险费据为己有。
四是投保人心存侥幸,不如实告知。
该类保险属人身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部分投保人存在侥幸心理,在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殊不知,被保险人如果在医院有就诊记录,保险公司往往能够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到。
法院认为,引起纠纷,既有保险公司的原因,也有投保人自身原因。对保险公司来说,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和培训很大有必要;在设计保险条款时,对重要条款一定要解释说明。对于投保人来说,应充分了解不同种类的投资理财型保险的特点,特别要了解在收益和保障方面的特点,并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针对性的购买不同的保险产品;要转变保险理财产品相当于银行储蓄的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对自己的证件要妥善保管,不能签署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之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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