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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语已出台 卖保险“忽悠”声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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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不少消费者都投诉一些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主动说明“须告知”内容,导致市民受到经济损失。为此,北京市出台了保险规范用语,然而记者发现,即使是有了规范用语,卖保险“忽悠”声仍未停止。

  犹豫期退保“秘而不宣”

  “我如果觉得不合适,要退保呢?”

  “最好是不要退,退了对您损失比较大。”

  “那我一旦签了合同,就不能自由退保?”

  “对,所以您现在就考虑清楚。”

  ……

  在某寿险公司网点,销售人员介绍完产品后,不但没有主动告知客户应该享有的犹豫期无条件退保权利,还表示只要退保,客户将会面临较大额度的损失。而在其余网点,销售人员也是在记者多次询问下,才告知有10天的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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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保险你该怎么说?

  根据《北京地区保险销售强调语及新单回访基础用语(2011版)》要求,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必须依照以下环节进行:

  1、介绍产品前,必须向客户明示自己的身份、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保险机构名称以及推荐的保险产品名称,如:我是××保险公司的营销员××,这是我的展业证书。现在我向您推荐的是××保险产品。

  2、介绍期缴保险产品时,必须明确告知客户保费缴纳期限及每期缴纳金额。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还须如实提示风险。如分红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您所看到的高、中、低档红利演示是一种假设,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

  3、介绍完产品后,须明确告知客户享有的犹豫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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