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保险纠纷成为人身险纠纷的大头
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增强,以分红险为代表的投资理财类的保险成了人身保险市场的主流,2009年,北京地区仅分红险保费收入就占到了人身险总保费的57。1%,同比提高18。2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随着投资理财类保险的普及式的热卖,因购买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投资理财型保险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10年西城法院受理的投资理财型保险纠纷与2009年相比大幅增加,该类纠纷已经占到全部人身保险合同案件的46%。
营销员误导与投保人误解成为退保和诉讼的重要原因
【案例】
陈先生在银行存钱时遇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位业务员,业务员极力劝说陈先生购买某款万能型投资理财保险,业务员介绍说该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保险金,比存款收益高,又能收获一份保障。陈先生听了业务员的介绍,感觉这款保险比自己单纯存款有优势,于是就购买了该款终身寿险,并交纳了5万元保费,其后又陆续交纳了2万元保费。依据合同约定,上述保费均被保险公司扣除了初始费用。
投保半年后,陈先生和老伴急需4万元现金,想到业务员曾说过该款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于是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了4万元现金。一个月后,陈先生将4万元现金又打入了保险账户,却发现该4万元又一次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费用。陈先生十分不解,找到业务员询问,业务员说这4万元被认定为陈先生追加的保费,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费用。
陈先生认为自己只是还回保险账户中提出的资金,不属于追加保费,不应当再扣除初始费用,保险公司并没有告诉投保方领取部分现金再存回去要再次扣除初始费。于是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退回收取的初始费用3200元及其利息。
陈先生在投保时签署了投保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同时陈先生在提取以及归还4万元保费时均签署了委托书和保险合同变更书,上述书面证据内容表明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陈先生对归还的4万元属于追加保费的性质认可。书面证据的内容与陈先生构成误解的陈述不一致,陈先生解释当时只是盲目签字,轻信了业务员的介绍,并没有阅读相关内容。在陈先生的单方陈述和书面证据的内容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也只能依据书面证据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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