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负利率”和“紧信贷”的双重背景下,居民抗通胀的理财需求与银行巨大的“吸储”动力相呼应,多家银行推出了多款短期理财产品,进而造就了今年以来省内理财市场的爆发式增长。但笔者发现,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普遍缺乏,并具有盲目投资的冲动,往往直至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预期发生巨大反差时才意识到风险存在,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生。
一年前,市民刘小姐去银行存钱,银行职员对她说,现在存钱,利息很少,你买我们的理财产品吧,收益比存款利息高多了。尽管刘小姐不清楚理财产品有什么风险,但是前后不到15分钟,她就花5万元买了这种理财产品。因为,她对银行绝对信任。现实中,像这样简单快捷地买卖理财产品的场景在省内银行比比皆是。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任务,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也可能刻意突出“预期收益率”,同时淡化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当前各家银行推出的林林总总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书面前,投资者往往面临无法选择的窘境。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理财产品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难懂。说明书中充斥着大量的专业术语,普通投资者理解起来根本是雾里看花,只能根据理财师的推荐购买。在感觉收益可观的情况下,人们不会为信息透明度这个问题而绞尽脑汁,但当理财产品达不到预期收益,投资者损失的却是实实在在的资产。糊里糊涂吃了亏,也就无怪乎投资者会反目相向,对银行口诛笔伐。
笔者了解到,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时,一般都会宣传其预期收益率。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据了解,去年某国有银行的一款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为15%,而到期收益率仅为1.53%,两者相差13.47%。因此,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一定要弄清产品的风险类型。“预期收益率”这样让人捉摸不透的术语,套走的不仅是投资者的资金,更多的恐怕是银行信誉的透支。宣传不实、向不具备金融知识的客户推荐产品、营销人员风险揭示不充分、推介书太过抽象、缺乏客户投诉受理机制、合同文本不全等,也曾一度成为投资者投诉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方面。
投资有风险。无论是基金、证券、还是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无法保证做到包赚不赔,这一点毋庸置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着“买者自愿、风险自担”原则,从理论上说,一旦发生风险,银行没有理由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财富缩水现象不应归责于银行。但是,“买者自负”,并不代表银行就可以只顾推销产品而不须负担任何责任。与投资者“买者自负”相对应的,是银行的“卖者有责”。银行作为投资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其销售的产品应该是透明的,对产品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要促进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银行、社会公众、监管部门三方都应加强防范。监管方面需要对所有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不定期进行暗访检查。社会公众首先要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要充分意识到理财产品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产品存在着天壤之别,购买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着本金受损的风险。在购买时,要充分做好风险评估,选择适合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风险收益等关键条款。如果销售人员口头解释与合同不一致的,投资者应当及时提出,并可以要求银行将承诺事项写入合同条款。银行不仅要做到预期收益真实可信,更要充分保障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的知情权。银行应确保合同用语清晰易懂,并严禁销售人员私自向投资者承诺收益。除此之外,银行还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让投资者了解整个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和收益情况。同时,金融机构向零售客户销售产品时还必须遵守“匹配客户”的原则,也就是说卖方在销售过程中,有义务确保所售产品适合投资者的真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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