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审计师职业责任——科龙股东正式起诉德勤
深陷“科龙门”的德勤,3月29日被科龙的一位股东告上法庭。诉状称,2004年4月19日,被告对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告于2004年11月11日、2005年3月23日,分别买入科龙电器100股,成交价格为5.02元/股、3.81元/股。但2005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这才知晓科龙2003年年报不真实,被告作为审计机构,却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及证券法第173条等法律规定,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5元;第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新浪网2006年3月29日)
案例四:工程职业责任——水疗中心爆喉漏水索偿
位于中环皇后大道中新世界大厦的XXSpa,去年初聘用工程公司铺设喉管,事隔不足几天,一节连接热水器的水管突然漏水,不但令店铺内的装修受破坏,被迫停业逾一个月,漏水问题更波及楼下五层楼,致有关商户陆续索偿,XXSpa遂入禀高等法院,向工程公司追讨最少近60万元损失。
案例五:教员职业责任——女生自杀男老师教署涉疏忽
天水围官立中学自2001年至2003年间,先后有两男两女学生自杀身亡,其中一名十五岁女生,其父母获法律援助署提供协助入禀区域法院,控告该校一名男师及育署署长疏忽,引致其女儿死亡,要求两人赔偿。(东方日报09/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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