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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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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来源于企业利润的分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比较常见的股东按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叫红利。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向劳动者进行分配,叫劳动分红。劳动分红形式上类似于奖金,但是与奖金有着本质的差别,奖金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超额劳动的报酬,在企业的成本中体现,而劳动分红是源于劳动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劳动者群体为对象,在企业的利润中进行分配。纳税人针对分红性质不同应该注意以下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并非分红所得都要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

  由于分红存在着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个人所得税法也针对不同的两种分红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式。常见的红利收入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劳动分红被划为工资、薪金范畴,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而不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例如,王某拥有某股份公司5%的股份,2009年2月他收到公司按股份发放的分红款180000元。张某是该公司的一名职工,2009年2月张某收到公司从利润中支付的职工款项60000元。那么,王某以股东身份获得的分红款180000元是红利,张某以职工身份获得的款项60000元应是劳动分红。王某获得的180000元的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而张某获得的60000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红利所得有差额计税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况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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