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时也有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计税的特殊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如上例,假如公司用王某以股东身份应该获得的分红款180000元,为其购买一辆本田轿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王某名下,依据上述规定,王某依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需全额纳税,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红利所得还有减免税的特殊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5〕102号文件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如上例中的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那么王某在2009年2月收到的公司按股份发放的分红款180000元,可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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