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长效还本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是采取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人签发保单零时起,到保险期满24小时止。没有特殊原因,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满后,所交纳的保险费不退还,继续保险需要重新办理保险手续。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与普通家财险相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具有灾害补偿和储蓄的双重性质。也就是说,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以储蓄形式交给保险公司的,投保时,投保人交纳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转作保费,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分为一年和五年。保险储金采取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城市居民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一份,农村居民以2000元保险金额为一份。投保至少一份,被保险人可根据家庭财产实际价值投保多份。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含盗窃责任)保险储金标准为:一年期每千元财产储金为33元,三年期每千元财产储金为30元;五年期为28元。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赔付情况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
——在一个年度内赔款数额没有达到保险金额,本年度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余下保额的保险责任。
——在同一保险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出险,只要保险公司累计赔付达到保险金额,该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是普遍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相结合的产物。其含义是:保户交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作为“储蓄金”,当保险期满时,只要不申请退保,上一期的“储金”可以作为下一期的“储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此一直延续下去,直到某一年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户要退保为止。因为这种保险的实际有效期较长,不可预测的经营风险较大,所以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合同中保留保险公司终止合同的权利,所以在签定保险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这方面的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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