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
二、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
三、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
四、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
五、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
第十七条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
一、投资收益状况;
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
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分红保险产品;
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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