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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与保险的纠纷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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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人受到高额回报率的诱惑,却未意识到投资购买股份存在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投资收不回来的潜在风险,一旦集资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资金,将产生多起纠纷,你觉得呢?

  近年来,理财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理财客户人群快速增长,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北京市二中院近日通过调研认为,三大认识误区是导致此类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是投资人认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小。一些投资人由于不了解金融理财产品,不懂得金融产品专业知识,委托银行等机构理财,增大了投资风险;另外,银行客户经理在推销过程中,过分强调最高预期收益率,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只知其利,不知其弊。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投资人与银行之间纠纷在所难免。

  二是投资人以保险理财产品替代银行存款进而购买。以分红型、万能型为代表的投资理财型保险主要功能为保险,兼有理财的功能。部分投资人轻信业务员将该类产品说成存款的误导,事后发现认识错误,往往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而根据格式合同规定,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扣除部分保险费,一旦对退还的保险费不能达成合意,纠纷会随之发生。

  三是投资人为享有股权利益,忽视投资风险。部分公司需要资金,以投资项目、购买公司股份为名向外集资,承诺高额回报率。投资人受到高额回报率的诱惑,却未意识到投资购买股份存在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投资收不回来的潜在风险,一旦集资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资金,将产生多起纠纷。

  针对上述认识误区,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保监会、银监会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保险公司的管理。针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监管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经营进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财产品要及时取消商业银行的销售资格,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禁止误导销售行为,推销理财产品时必须出示书面的产品介绍和风险提示。同时,在银行理财合同、产品说明书中,不得使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语言,也不得使用隐瞒风险或模糊性语言,避免使用“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等字样误导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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