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3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给付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4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第二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6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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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增值安全保障——满期保证返还:全部所交保费+分红累积的全部增值收益;
公共交通三倍保障——因特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3倍“基本保额×交费年度数”;
健康医疗可选保障——可附加15年18种重大疾病保障,或其他健康医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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