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付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保险期间为十年的,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以上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己选择。
投保示例
女,31岁,投保新简易人生两全保险,交费期20年,每年交1000元,保险金额21680元.
利益如下: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21680元,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因意外180天内身故,给付173440元,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给付满期保险金21680元,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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