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第7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额的107%作为期满利益,合同终止。
身故利益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第2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100%,合同随之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第2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107%,合同随之终止。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1、若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14%,但不超过50万元(若多份中宏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
2、若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35%,但不超过100万元(若多份中宏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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