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投保人签约不慎重,大多数投保人并未意识到合同精神的重要性,简单地认为即使签字亦可以反悔,进而引发纠纷。另一方面,投保人风险意识淡薄,在保险代理人的宣传下,片面追求投资收益,却未事先充分了解产品的真实特性,收到保险合同后也不仔细阅读,尤其是与合同期限、提前解约、免责条款等相关的重要内容,未充分合理利用犹豫期,发现问题后才想到救济。
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不少投保人主张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但投保人能多一份保护意识、合同意识,就能避免不少纠纷的产生。上述案例中已明确约定了合同的保险期限、投保人的缴费年限,若投保人能够更认真地阅读合同,或者更多地关注合同的主要条款,遇到不明确的条款要求保险人进行说明,就能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建议
法官建议,消费者应该对所购买的产品有基本了解再做决定。保险本身是将个人风险汇集,再由社会成员共同承担,是一种损失补偿的互助模式。而投保人认为保险“高收益”的投机心理往往为之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纠正这样的投机心理,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推销保险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对保险产品尽到说明义务,从利弊两方面介绍险种,帮助消费者摆正购买保险的心态,减少因预期与实际不符而引发纠纷。
典型案例
“买理财产品送保险”,不靠谱
老王去银行存款,一位身穿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买我们的理财产品可以送保险”。因听信工作人员宣传,老王为儿子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险,后经询问才得知产品性质是保险,于是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保费。
多起案例中,当事人都把保险和理财混为一谈。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当事人老周介绍一款理财产品,称“收益比银行利息高得多”,老周取出存款购买保险产品,后来他才发现“高于银行利息”的信息不实。而当事人老沈在被游说购买一款保险产品时,被告知中途退保不会产生损失,且可随时提前解除合同拿回全额本金和年度利息、分红。但老沈买入后才发现,该保险提前退保会损失部分本金。成因分析
近年来,保险业推出不少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与银行合作销售。然而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为提高业绩有意误导,诱使投保人在非本意状态下购买保险产品,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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