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行为的不规范使得因销售误导、代签名所引发的纠纷占同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70%以上,主要手法有三种。
一,故意混淆保险与理财产品的概念,将保险说成定期储蓄、基金等银行同类理财产品,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银行业术语对客户进行误导。客户最常听到的就是“买理财产品送保险”等,最终却“存单变保单”,尤其不少老年人前往银行为子女办理储蓄时极易受到误导。
二,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率,或将其与银行储蓄的收益率进行比较,造成该产品是一款能获得更高收益理财产品的假象。
三,有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投资理财型保险的产品风险、中途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免责条款的规定、犹豫期的行使、保单期限等。投保人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预期不一致,解除合同才发现有不能接受的损失,继而引发诉讼。建议
白皮书建议强化从业管理,切实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建议保险公司改革代理佣金制度,健全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理人的服务质量。提高保险代理人的准入门槛,建立代理人行为评价体系,加强对代理人过错行为的追偿力度,引导代理人合法合规展业。规范业务人员离职交接程序,定时按期梳理离职人员业务文件。强化对公司业务人员的规范教育,明确操作规则,提高合法合规从业水平。
典型案例
保险条款前后矛盾,信哪条
才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投保企业员工福利保障保险,保单期限为一年,保费为月缴。2009年6月,作为才烁公司员工,李某也加入了这一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了保费,一年期满后又续保,他应享受的保险保障有:团体人身保险保障20万元,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障10万元,以及附加医疗险等。
2010年9月初,被保险人李某因病不幸身故,才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尽快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保单期限为一年”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这是一份月保单,不是年保单,而才烁公司并未缴纳2010年9月的保费,故不能理赔。
法院审理后发现,保单之中竟然前后矛盾: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保险期限为一个月”,但第十二条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与保险期间一致”。法院认定,在此情况下,应作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即认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辩解不成立,应赔付20万元。成因分析
这样的情况明显是由于保险公司管理疏漏所引发。据调查,保险公司的疏漏一般反映在三个方面:
保险条款约定存瑕疵,有的前后矛盾,有的存在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 保险公司对询问事项缺乏明确说明,在投保人申请理赔遭拒赔的案件中,40%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抗辩理由,但很多保险公司的询问表中,却缺乏针对性提示; 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交付存瑕疵。
建议
法官建议保险人审慎合规经营,积极梳理各险种条款,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结构、内容表述进行合理简化,尽量将难以理解的长句断为短句,同时尽量将条款文字放大,将重点条款以黑体字标出; 在制定免责条款时,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句,并在保单首页进行特别提示。其次以合理形式全面履行说明义务,可将明确的理赔标准设置为合同附件进行专项释明,督促业务员在推销时对重要免责条款进行口头说明,真正做到“投保不带疑,理赔不拖沓”。再次,有效交付合同条款,保险条款的交付应以投保人确实收到保险条款为准。(文章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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