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说,5年前她在银行存定期时,工作人员向她推荐说,买5年期的理财产品可送保险,今年2月底,张女士5年期的理财产品到期,去银行支取时才发现,自己5年前买的理财产品其实就是当初“送”的那份分红型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她此时提取的话,连本金都不够。
类似的问题并不少见。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不少营销人员用“选择性”措辞介绍保险产品。比如,在说到保险范围时,“选择性”模糊表达,“你放心,生病了就给钱”;在说到分红收益时,则“选择性”夸大、混淆概念,把分红险说成“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向客户推荐分红险的收益情况时,用最高一档的红利来推演该产品未来的收益,而且将这一预期中可能达到的收益,说成稳定收益,以此误导消费者。
而在提示产品风险、承保范围时,则“选择性”回避,对于关系每个保险人利益的现金价值避而不谈;对免责条款要么不说,要么让客户签完合同自己回家看;不向客户提示购买保险有一个“犹豫期”……
不少保险消费者直言:有些条款当初说清楚了,也不一定会出现不买保险的情况。可是,营销员的“选择性”措辞,却让人觉得自己被忽悠了。实际上,如果营销员在消费者买保险时解释清楚了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消费者权益和义务,在后期的理赔过程中可以避免很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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