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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现价保险销售迎“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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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较传统保险产品更易于销售等优势,一些中小险企近年来借高现金价值产品“弯道超车”,迅速做大保费规模。但是,目前高现价保险销售迎“紧箍咒”
   红极一时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终于迎来了监管部门的“紧箍咒”。保监会近日召开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定修订座谈会,拟就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修订,限制3年内高现价产品。近年来以迅速推动保费规模增长的高现金价值产品进入寒冬。
 
  高现金价值产品规则要修订
 
  1月20日,保监会召开了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定修订座谈会,拟就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修订。出席会议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22.250,-0.05,-0.22%)、新华人寿人保寿险生命人寿、中邮人寿、华夏人寿、天安人寿。
 
  消息称,保监会此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对高现价产品业务要“总量控制,适度发展”。修改范围涉及高现价产品的定义、主体责任、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产品开发及销售等六方面。规定修改后的内容显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开发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新产品;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1年以内(不含1年)的产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产品。
 
  所谓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目前,万能险是最为典型的高现价产品,收益由保险公司投资情况决定,并每月对外公布年结算利率。结算利率是指客户所缴纳的保费在扣除了初始费用之后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所获的收益比例。根据目前的收益情况来看,结算利率大部分都在5%左右。
 
  事实上,出于风险控制方面的考虑,2014年2月,保监会就曾下发了《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初,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通知对高现金值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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