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8年7月8日,瞿先生在老同学沈先生推荐下,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2570元。2003年底,瞿先生乔迁新居后,忘了通知保险代理人,因此始终没能收到保险公司邮寄的2004年和2005年的缴费通知。瞿先生也把缴保费这件事忘得一干二净。
今年5月瞿先生在一次聚会上遇老同学沈先生,谈到那份保险,方才想起前年和去年都未缴保险费,那份保单早已过了2个月的宽限期,从2004年9月8日起就进入了中止状态。瞿先生于5月8日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同意受理他的复效申请,但告知他首先需到公司体检。
体检中瞿先生被查出血压偏高。保险公司根据体检结果及瞿先生平日对病情的控制情况,作出了“每年加费60元”的复效决定。瞿先生产生了疑问:为何将最近两个月的补缴保费也进行了加费呢?
分析:瞿先生地址有变,由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致错过了缴纳续期保费的时间,但好在他还是在保险公司规定的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在此期间提出了复效申请。根据体检结果,保险公司做出了“每年加费60元”的复效决定,这其实包含了两方面内容。
其一,根据风险增加程度,在恢复缴费后,投保人每年所缴纳的续期保费,会在原来保费基础上增加加费部分。对于本案例就意味着,从2006年7月8日起,瞿先生每年缴纳的保费会在原保费2570元的基础上增加60元的加费,因此他的年缴保费从原先的2570元被调整为2630元。
此外,“复效加费”还意味着对复效申请日到复效申请日后的最近一个缴费日之间的保费,也需要增加加费部分。所以,案例中的瞿先生对2006年5月8日(复效申请日)到2006年7月8日(最近一个缴费日)之间的2个月的保费同样也要按比例进行加费。根据计算,这期间的加费应为60元×2个月/12个月=10元。
根据“复效加费”规定,瞿先生除要补缴两期保费5140元及其按复效之日借款利率计算出的停效期间利息外,还需要缴纳10元加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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