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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人寿国泰富贵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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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泰人寿“国泰富贵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险种详细介绍。

  产品名称:国泰富贵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类别:分红险

  保险公司:国泰人寿

  投保年龄:最低:出生满30天;最高:交费期间10年年60周岁,交费期间15年55周岁,交费期间20年50周岁

  缴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缴费期限:10、15、20年

  保障期限:至被保险人88周岁

  产品特色

  1、平安是“福”——二倍保额保障,工作阶段额外增加一倍;

  2、两年得“禄”——第三年起每满两年返还生存金,保证资金流动;

  3、八八祝“寿”——八十八周岁祝寿金相送,尽享天伦之乐;

  4、年年报“喜”——七十八周岁起每年领取敬老金,丰富晚年生活;

  5、预期之“财”——分享公司经营收益,每年获得分红。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龄达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在年龄达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取最大值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3倍;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3)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所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及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给付。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50%(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给付。

  (四)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78周岁至87周岁的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

  (五)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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