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型:主险
投保年龄:出生90天--70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缴清,1000元一份
保险期限:10年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以下责任:
1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
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反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保单红利
1年度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
分红保险的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分配的红利累积生息,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解除合同或身故时,给付上一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2特别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除了上条规定红利以外的其他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四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和特别体恤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导致死亡;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
6保险人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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