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
人寿保险新产品。(摘自中国保监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分红保险提供给客户的保障与非分红保险没有差别,如身故保障、
生存保险金给付等,其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单的价值、保险费都是投保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这部分是我们常说的保底--不论经营状况如何,出现保险责任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都要兑现给客户。
红利,也就是客户的投资收益部分,则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保险公司盈利高,客户收益随之水涨船高,上不封顶;保险公司盈利低,客户收益也低,客户承担的唯一风险是可能没有红利分配。风险最小的投资客户投保分红保险可以在承担最小风险的前提下,参与保险公司的分红。
(一)分红保险为客户提供了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机会,因此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给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在金融市场变化莫测的情况下,一般单个客户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很难对市场变化作出专业的分析和预测,而保险公司由于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和风险控制人员,比起一般客户,更能有效地克服市场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享受保险公司机构投资优势和专家理财服务,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保险公司占据资金规模大、投资渠道宽、专业人才多、投资经验丰富、信息通畅快捷等优势。
因此,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渠道进行个人理财,有助于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获利机会。所以说,分红保险为客户有效规避风险、获取最大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红利的来源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率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率时所产生的盈余;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该险种被保险人的实际死亡人数小于预定死亡人数时所产生的盈余;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经营费用低于预计的经营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其中,利差益是红利的主要来源。由于人寿保险具有保险期限长、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投资回报率)、预定费用率,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
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显然不可能同预期的情况完全一致。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利差益、死差益或费差益(反之称为利差损、死差损或费差损),保险公司将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称作三差分红,这就是红利的来源。红利的分配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红利派发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现金红利--客户将所得红利直接以现金方式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3)抵交保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4)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中国的保险公司采取前两种,即现金红利与累积生息的方式派发红利。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至少应将当年度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保险公司最多只能留存30%。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由于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份对利差益、死差益、费差益的贡献会有不同,保险公司将根据贡献原则决定分配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将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分红保险年度报告及红利分配、利润表、收益分配与费用分摊表。还会向每位客户寄送分红业绩报告,说明该类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状况、当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该客户应得红利金额及其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
分红保险的历史和现况分红保险最早出现在1776年的英国,当时是为了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而推出的。它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因此一经推出,立即受到市场的普遍欢迎。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寿险公司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样化的开发。近年来,分红保险更是成为世界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分红保险作为目前国际保险市场流行的险种,其作用在于客户不仅能享有充分的保障,还能从保险公司经营的利润中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分红类寿险是东南亚地区最受客户欢迎的产品之一;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产品有分红功能;德国,分红保险占该国人寿保险市场85%;在香港,这一数字更高达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