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意味着,投资风险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产品特性,有了变化和调整,即最低保单利益保证以内的投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利益,是更多考虑消费者利益的结果。"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教授称。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变额年金保险的保障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外,保险公司承担提供最低保证带来的投资风险,高于最低保证以上部分的投资风险,由被保险人承担。
争议"试点时机"
2010年,权益类投资上限提高,固定收益类债券拓宽投资品种和比例,债权计划投资上限提高,险资允许投资非上市股权,不动产投资解禁,等等,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已经全面放开。
与此同时,保险产品正置身于不利的销售环境,销售渠道也在进一步拓展中。今年来,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试点设立专业的保险销售公司,基金、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纳入保险代理的销售渠道。
基于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原则,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提高,反过来有助于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进而带动保险产品的销售。并且,当保费收入到达一定规模,即保险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到达一定数量,有助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投资机会抑或更高的投资收益。
但一直以来,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尤其是养老金市场,产品相对单一,多为等额年金型产品,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年金。近年来逐步加剧的通胀形势,以及随之而来的加息周期,导致保险产品尤其是传统人身险由于预定利率上限的存在,吸引力和竞争力逐步降低。
"因此,此时推出变额年金保险,迎合了消费者的需求,至少在功能上,让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和回报。目前许多保险产品之所以竞争力欠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返还给消费者的回报太低了。"王稳称,价格高,回报低,是当前诸多保险产品的一个共性缺陷,此次试点变额年金保险,至少在回报上为消费者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有可能获得高收益,又同时拥有了保底收益,比投连险更安全。
但投资风险的部分转嫁,无疑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实力提出了更大挑战。旨在提高保险产品对消费者回报的做法,能否最终提升保险产品的吸引力?采访过程中,一并存在着其他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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