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间的保险合同,属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成份,不认同唐女士的诉求。建行某支行辩称与保险公司系代理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涉案建行某支行已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可以从事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而唐女士在没有证据证明建行某支行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她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特别是唐女士在银行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代收凭证、保险单签收回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均作了签字确认。唐女士辩称签字是自己所签,但签字时合同上面没有内容,对此则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况且唐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具备相当的文化程度,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及进行独立判断,唐女士对于签字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清楚。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唐女士称,保险合同订立后考虑退保会有损失只能作罢,也反映了当时她对合同效力及履行的态度,据此法院判决对唐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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