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公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力度,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在所有报送的条款和费率中,共有四大类险种需要在使用前报送保监会审批,即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据了解,为了配合《办法》的出台,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和保监局专门下发了通知,提出四种人身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保监会审批:(一)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人寿保险;(二)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以外的其他类型年金保险;(三)未能比照《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开发的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规定须经审批的其他保险险种。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保险公司险种停售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此外,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是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分七章五十七条,并将于下发后立即施行。《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办法》施行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符合《办法》和通知规定。“《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明确公司主体责任,引导、推动行业进一步发挥风险保障、长期储蓄竞争优势和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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