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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份国寿保险产品都不能按约定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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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许先生认为,这仅为保险公司单方面的通知,而不是此前合同上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在没有经过客户同意的基础上擅自推迟红利派发涉嫌违约,你觉得呢?
  法律人士:保险公司构成轻度违约

  “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在合同上就红利不能及时派发给予相应补偿进行约定的话,那么保险公司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如果合同上没有就此进行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又在没有告知客户的前提下擅自推迟红利派发日,那么保险公司已经构成了轻度违约。”由于许先生与中国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上并没有就红利推迟派发作出相应约定,裕丰事务所经济律师叶水荣表示,中国人寿单方面推迟红利派发的做法已经构成轻度违约。

  不过,叶水荣同时也指出,尽管构成轻度违约,但目前国内法律对于承担违约责任仍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目前只有食品安全、伪劣产品等方面会涉及惩罚,保险公司在推迟派发红利的同时对投保人应派发红利在推迟期间按照3.5%的年利率计息,相当于主动承担迟延的责任,对其行为作出了一定补偿。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补偿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国人寿:解释“牵强”

  “我们也知道这个做法(推迟分红)不对,但我们也是实在没有什么办法,公司(中国人寿)在上海、中国香港、美国三个地区上市,每年的财务报表要先后送到三个地区去审核,三个地方都审核批准了才能给客户进行分红,推迟也是难免的。而且这是总部的原因,我们全国客户没有一个是可以如期拿到分红的。”记者昨日联系到为许先生经手办理分红险的中国人寿业务员吴女士,对于许先生的质疑,吴女士仅仅作出了上述颇为“牵强”的答复。

  更早之前,记者还曾拨打中国人寿全国投诉热线95519热线进行咨询,但未能从中国人寿方面获得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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