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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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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你觉得呢?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保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保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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