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我们给付第一笔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止,被保险人在每满一保险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一笔生存保险金。每笔生存保险金数额如下:
1.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15年,则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年,则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3.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5年,则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项之和: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本合同保险期间(年)。
三、一般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与一般身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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