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彭先生离开了家就再也没有回去。5月8日晚上9点,彭先生的妻子接到合川区交警队的电话通知,彭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场身故。接到彭先生身故报案后,新华保险重庆分公司迅速核实了彭先生保单信息,彭先生于2004年在该保险公司购买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基本保险金额为89076元,2009年,购买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为436880元。若事故属实,本次赔付金额将超过一百万,成为重庆分公司自开业以来最大的一笔赔款。重庆分公司运营部立即响应,启动重大案件处理机制,成立工作小组负责了解案件情况及家属慰问。
到达事故现场后,保险公司积极与合川区交警队沟通,了解事故原因,同时向附近居民了解情况,还原事故经过。2013年5月8日彭先生驾驶摩托车在跃进桥路段发生侧翻,与路外防护栏碰触,当场身故。确认事故经过后,分公司立即开通理赔绿色通道,随时保持与客户家属联系,协助客户家属准备理赔资料并迅速向总公司报送案件情况。从客户申请理赔到公司结案,短短几天时间,新华保险便将1020434.39元打入客户账户。
案件特点及影响
本案客户购买险种为银代红双喜产品,由于银代产品特性着重分红,身故保障相对赔付不高,但红双喜新C款对于被保险人身故提供双倍保障,本次赔付金额超过一百万,是重庆分公司开业以来最大的一笔赔案,也是银代产品理赔赔付金额最高的一次。该赔案对于客户近年对银代产品的不信任和理赔难等问题都给出了正面的回答,有着积极而正面的宣传效果。也给广大客户一个启示,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就是最好的保险。
险种介绍
红双喜新C款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缴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身故时保单年度数/缴费期间(详见释义)
(3)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身故时保单年度数/缴费期间(2)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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