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属性
保险公司:幸福人寿
保险类别:少儿保险
投保年龄上限(周岁):17
投保年龄下限(周岁):0
缴费方式:1、3、5年
保障期限:保障至30周岁
是否在售:否
投保年龄说明
出生满30天-17周岁的人士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自交费期9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8%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二、大学助学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大学助学金,该项给付仅一次。
三、创业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创业金,该项给付仅一次。
四、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婚嫁金,该项给付仅一次。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产品特色
保障涵盖生存保险金,大学助学金,创业金,婚嫁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一款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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