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养老保险、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夫妻保险
投保年龄:凡五十五周岁以下的合法夫妻可共同作为被保险人,由夫妻任意一方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发行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附险:主险
是否银保产品:是
缴费期限5年、10年、20年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若两个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同时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现金价值的50%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分别按保险费与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之差的50%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任一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按保险费与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之差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若两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都生存,则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1.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若两位被保险人都生存,本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向两位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2.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若只有一位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3.两位被保险人都身故,本合同终止。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如果两位被保险人都生存,投保人可以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累积红利作为一次性趸交保费用于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具体标准见累计红利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转换标准表;未用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累积红利部分不再计息。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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