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疾保险(分红型)
投保说明: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15周岁(含)
保险期间:保障至25周岁
交费期间:缴费至18周岁
等待期重疾、特种重疾、疾病身故180天,豁免保费90天
保障内容:保险责任给付金额
保障说明
满期生存金基本保险金额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18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基本保险保额*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18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此外,在附加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再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豁免保险费豁免后期保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定义的30种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保险附加条款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0%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且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除给付重大保险金,保险公司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白血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保险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
特别说明犹豫期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保险公司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根据《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