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基本属性
保险公司:长城人寿保险
保险类别:分红保险
投保年龄上限(周岁):60
投保年龄下限(周岁):0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是否在售:是
投保年龄说明
保险责任
等待期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倒数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单满期日为倒数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级属性
保险案例:王先生,30周岁,投保“鸿福保”,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30年,交费期间为10年。
保险利益:1、生存金:王先生55岁时,按中档红利计算可以领取12265元,若不领取,可累积生息。2、满期金:至少可领取10万元,按中档红利计算,可领取142710元。3、身故、高残保险金:关爱金+125%×有效保额。4、年金转换权:满期时,可转换为公司提供的年金方式进行领取。5、分红金:保额分红,抵御通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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