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富贵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基本属性
保险公司:国泰人寿保险
保险类别:万能保险
投保年龄上限(周岁):65
投保年龄下限(周岁):0
缴费方式:十年交
是否在售:是
投保年龄说明
保险责任
3.1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的一点二倍给付;
(二)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两者相乘得出的金额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两者相乘得出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3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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